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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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本法》第10166号

电信设备的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关于电信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技术标准: 2009.10 施行

关于电信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技术标准: 2009.10 施行

为减轻灾害的企业自律活动资源相关法律(施行法律第10225号2010.7.1.)

区分 具体项目
通讯社 根据《建筑执行令》第32条规定的抗震对象通讯社
为容纳通信设备建立的通讯社
通信设备 交换机、传输终端设备、中继设备、多路复用设备、分配设备
基站收发器
客户信息储存装置、短信息储存装置
电源设备 水变电装置、整流器、备用电源设备(蓄电池、备用发电机)
配套设施 为通信事业者、自用通信设备安装者等建筑的通讯社上安装通信设备建立的地板设施(双层地板)

相关法律依据

《地震灾害对策法》第9336号

第17条(地区灾难安全对策本部和综合状况室抗震对策)

2012年消防防灾厅《电力和通信设施等的抗震措施指南》

①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应在根据《灾难与安全管理基本法》第6条设立的地区灾难安全对策本部 (以下简称“地区对策本部”)和根据同一法第19条设立的综合状况室,构建完成根据同一法律第14条规定的抗震设计或根据同一法律第16条规定的抗震加固设施。

②为了维持地区对策本部和综合状况室的功能,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必须针对电力、通信等相关设施采取抗震对策,为地震做准备。

《地震灾害对策法》第9336号

对于已设立区域对策总部和状况室的建筑物,新建时应具备抗震设计,现有建筑物应通过抗震加固工作增强抗震性能。

由于电力通信设备对地震加速度非常敏感,地震发生后为了保持其功能,必须安装有利于降低地震加速度的免震工作台。

지진 피해사례 1 <통신장비 랙 전도>

地震灾害事例1<通信设备架传导>

<p>지진 피해사례 2 <통신장비 랙 파손>

地震灾害事例2<通信设备架破损>